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和经营地点变更,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但因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更,需要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予以保留,注销税务登记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第二条规定,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一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一份。第三条规定,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核对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转移单》和纳税人提交的材料,允许纳税人在迁移前继续申报抵扣。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跨市迁移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应当先办理税务注销。迁达地办理税务登记后,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允许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