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1.为保护“金不换”品牌声誉,加强对加盟商使用、宣传“金不换”软件、商标或其他图形文字标识等行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许可

2.昆明金不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不换”)授权加盟商在授权区域内进行推广、宣传、运营金不换品牌的过程中,使用“金不换”商标、标识(详见附录)及软件。

3.加盟商使用“金不换”商标、标识及软件的许可使用期限与《金不换加盟商合同》(下称“加盟合同”)一致,该许可为普通许可,加盟商不得对任何第三方进行转授权。

4.加盟商在授权期限内,应仅为履行加盟合同之目的使用“金不换”商标及标识,并严格遵守《金不换VI体系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加盟商不应任意改变“金不换”商标及标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且使用商标及标识的方式,不会损害“金不换”商标、品牌和特有形象的独特性、有效性和声誉。

5.加盟商不应使用非《金不换VI体系使用规范》内的任何标识。因加盟商使用《金不换VI体系使用规范》以外的其他标识而侵犯第三方权利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金不换基于“金不换”授权业务提供的任一工具软件均是属于金不换的专有知识产权。在加盟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商获取的任何关于金不换工具软件的信息不得在金不换未另行书面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告知或透露予第三方,或者以任何方式让第三方接触或使用。加盟商不得对全部或者部分软件的代码进行改变、修改、反编译、解码或逆向工程。

7.加盟商应按金不换指定的装修标准和要求进行店面装修,店面标识使用符合金不换要求,费用由加盟商承担(门头由金不换统一设计)。

8.加盟合同终止后,加盟商应立即清除加盟体系特有的的商标或标识,停止使用任何带有金不换商标或标识的商品、包装、广告、促销材料、标签和其他印刷品。更换店面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或清除前述用品之上的商标、服务标识及其他与加盟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9.金不换合法拥有商标再授权权利,无须就加盟商行使加盟合同及本条例赋予的权利而发生的法律纠纷承担任何责任。若金不换为此遭受第三方的索赔,相关一切损失由加盟商负责赔偿。

第三章:商号与企业名称

10.除另有约定外,加盟商在使用“金不换”商标、标识或推广“金不换”品牌的过程中,应标明自身或关联公司的名称,不得采取在自己或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上使用“金不换”等任何可能导致加盟商与金不换相混淆的情形。

11.未经金不换书面同意,加盟商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联公司不得注册登记企业名称中包含有“金不换”字样的法人或非法人实体。

第四章:品牌名誉与权利保护

12.在授权区域运营“金不换”品牌期间及以后,加盟商及其股东、管理团队均应尽最大努力确保“金不换”的声誉不因加盟商及其股东、管理团队的原因受到损害,加盟商及其股东、管理团队亦应尽最大努力不恶意损害金不换的声誉。

13.金不换商标、标识、软件、商号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利均归属于金不换。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14.除依据加盟合同和本条例使用金不换授权商标及标识外,未经金不换书面同意,加盟商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联公司不应自行或指示第三方使用、筹备使用、申请注册或登记、公布、复制、修改包括但不限于金不换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方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形状(包括整体形象及特定元素)、商标、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名称及其简称、字号、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姓名、笔名、艺名、子品牌标识、视频栏目节目名称等能够识别金不换或其任何关联方的标识,上述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金不换”、“金不换财务”、“金不换财税”,上述品牌的附属标志及图案(包括但不限于【添加图形】、【添加图形】、【添加图形】、【添加图形】),以及与上述标识在字形、读音、含义等要素上相似的标识,如这些要素的大写或小写、繁体或简体、声音或图形、二维或三维、全称或简称、改写或缩写等构成的其他标识,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混淆,也无论加盟商是否存在过错。

15.加盟商在授权城市推广业务的过程中,若发现其他同类经营者存在侵犯金不换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或诽谤、诋毁“金不换”品牌名誉的行为的,应积极向金不换汇报并根据金不换指示配合维权。加盟商一旦发现下述现象,应立即通知金不换:

(1)第三方侵犯或涉嫌侵犯金不换商标及标识的权益;

(2)第三方注册与金不换商标和特有形象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使用与金不换商标和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形象或标识;

(3)其他加盟商认为影响金不换商标权益的行为。

加盟商通知金不换后,金不换认为需要采取必要措施或行动的,加盟商应予以积极配合。

未经金不换许可,加盟商不得自行采取有关行动,但秘密取证除外。

第五章:对外宣传与推广

16.加盟商在对外宣传、推广“金不换”品牌和业务过程中,应当接受金不换管理,并根据金不换不时提出的意见进行改进。

17.金不换目前正在建设基于“加盟商名称.jbhyn.com”的全国网站获客体系,该网站建成后:

1)若加盟商选择自行建设网站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建网站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将备案信息和其他金不换要求的信息在金不换处备案。在实际运营网站过程中,金不换有权对加盟商网站上发布的内容、加盟商运营网站的行为提出修改意见。加盟商应在收到金不换修改意见后3日内作出改正;

18.若加盟商使用金不换建设的网站的,加盟商在网站上发布的内容仍应事前经过金不换审查。

19.加盟商通过网站(无论加盟商选择金不换统一建设的网站或自行建设的网站)、印刷物、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微博等任何渠道进行对外宣传时,均应保证: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使用各类极限用语,如最、最佳、最大,首家,首个,第一等;不得在宣传过程中损毁、贬低或变相损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名誉;

2)所有涉及“金不换”品牌或金不换的对外稿件,在宣传前均应将稿件内容统一发送邮件到金不换总部市场部邮箱(pr@jbhyn.com)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

3)所有对外宣传内容中,凡有涉及金不换投资人信息的内容,对外发布前应发送邮件到金不换市场部邮箱(pr@jbhyn.com),在获得明确同意发布的确认后方可发布;

4)不得使用非实际发生/投放的广告或图片等素材进行对外宣传(例如使用Photoshop等专业软件进行修图等)。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20.为检查加盟商使用金不换商标及标识时,金不换有权指定授权代表在合理时间内进入加盟商店面或办公区域检查商标及标识的使用、展示方式和相关情况。金不换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有权要求加盟商提供合理的样品,包括但不限于包装、广告、促销材料、标签和其他印刷品。